民國九十八年協助製作了一份信徒名單,按這裏下載
其來有自....是因為...忘記了...
以下轉載自爐主頭家大福頭
爐主頭家大福頭
爐主、副爐、頭家,簡單地說,就是神明所欽點的年度信徒代表。
爐主、副爐、頭家選拔自有參與分擔祭祀費用(俗稱丁口錢)的廟宇信徒,神明會也有這樣的制度,但不是每一間廟都有這種作法,爐主、副爐、頭家最重要的責任就是廟宇該年的祭典籌辦與清潔管理。
因為爐主、副爐、頭家要挨家挨戶收取緣金、丁口錢作為祭典開銷,在人際疏離、缺乏公眾事務參與感的現今功利社會,變成吃力不討好的事,有時不禁讓人怨嘆:信教的(基督宗教徒)有的出錢還比不信教的阿殺力。
民間對於爐主、副爐、頭家這些神明欽點的服務人員又別稱「福頭」,認為他們是「受到神明眷顧關愛,即將消災解厄、飛黃騰達的幸運兒」,因為這群福頭在擔任爐主、副爐、頭家當年為神明揮汗效勞的種種,神明都有看在眼裡、記到心裡、上稟 金闕玉皇大天尊,自然這群弟子們有難神明會暗中相助、財祿遇阻會幫忙疏通,同樣道理,這群弟子如果為惡也會受到處分。
有了管理委員會之類的信徒組織後,爐主、副爐、頭家的角色在各廟更顯不同,大體上民間都還是認為「神選的」要比「人選的」更接近神明,祭典時由這群人代表全體信徒祈祝更能上達天聽。
管理委員會等信徒「社團法人」組織,是源自於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戒嚴時期所雷厲風行的宗教箝制政策,運用的是民國初期還在大陸時所制訂的寺廟監督條例、寺 廟登記規則等法律來管理台灣民間信仰,要求廟宇設置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著實將「神明的廟、眾人效勞」變成「法律保障主權在少數人的廟」,信徒登記的制度 更將信徒區分成「合法有權參與的」與「非法無權參與的」兩種,傳統宮廟事務運作的「眾人都有參與效勞的責任」變成「法律保障少數人金錢主權在握」。這種以 人為主的制度當然就會面臨永恆的「人性挑戰」,也就會有因人事派系問題造成廟務中輟,甚至「合法」主事者敵不過私欲誘惑將廟宇「合法」出售改建為查某間、 賭窟、酒店,大眾奉獻給神明的香油錢被少數人假借廟宇公務所需圖利自己派系樁腳的耳目聲色之愉悅享受、甚至全數中飽私囊、據為己有等等流弊,形成法律保障 的社會不公平、扭曲了民間傳統信仰。
無論法律怎麼定、社會怎麼變,無庸置疑的,到頭來只有真正為神明、公益效勞奉獻的人才會是受到天地神明眷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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