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虧7億 中油前老總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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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7 中國時報 【陳文信、王莫昀/台北報導】
中油前總經理潘文炎(見上圖左,本報資料照片)。
中油前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李正明(見上圖右,本報資料照片)。
中油公司自八十八年起賣天然氣給「新宇能源公司」,卻在九十年間修改合約,改以更低價格出售,當新宇開始積欠款項時,中油亦未積極催繳或終止合約,直到九十四年初停止供氣止,虧損逾七億元。監察院調查後發現,中油相關主管在任內蓄意訂定附約,修改採購合約,有嚴重違失,昨日通過對中油前總經理潘文炎(見上圖左,本報資料照片)等三人的彈劾案。
潘文炎對此表示,尊重監察院決定,但他不服氣,將會依法提出申訴。潘文炎說,由於當時中油是台灣唯一一家天然氣供氣商,有義務要供氣給廠商,而新宇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中油沒有理由不供氣。
監委陳永祥指出,中油與新宇九十年簽定附約,所定價格過低,違反經濟部天然氣優惠價格的規定,經濟部曾四度要求檢討改善,中油卻置之不理,「內部決策者勢必有很大的『勇氣』」。
陳永祥調查時也發現,新宇公司內部人是來頭不小,前高鐵董事長殷琪是董事之一,前台北市副市長林崇一也曾擔任總經理,兩人曾分別拜訪中油公司及經濟部能源局。
調查報告也指出,新宇經常欠款,迄中油察覺事態嚴重、停止供氣止,計有三億三千多萬元的欠款及三億八千多萬元的價差,中油共蒙受七億二一六五萬餘元的損失。九十七年當新宇遭法拍時,中油也因屬第二順位債權(第一為銀行),未獲任何賠償。
監委高鳳仙質疑,一般民眾只要沒繳天然氣費或水電費,不久後就會被斷水斷電,但新宇公司享有特權;中油甚至寧願違反規定,都要做這筆「虧本生意」,也未依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品,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委沈美真也批評中油「慷國家之慨」,她指這筆生意是「賣愈多虧愈多」,決策者難辭其咎,但損失卻由全民買單。
除潘文炎外,中油前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李正明(見上圖右,本報資料照片)、前業務處燃氣購運組長廖惠貞也被彈劾;不過潘、李兩人已退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無法對兩人做出實質處分。
高鳳仙表示,本案相關人員可能還涉有瀆職、圖利他人等刑事責任,但先前檢調偵辦後已不起訴;不過她也指出,在昨日的彈劾審查會中,有司法界背景的監委表示這次監院所調查的違法事證已十分明確,因此監院會將這次調查結果函送司法部門,再由檢調單位判斷是否有新事證可重啟調查。